• 办公电话
  • 税务信息
  • 报账时间

处办公室(A107):

027-59750191 (内线50191)

收费管理科(北区17栋宿舍楼下):

027-59750194 (学生收费)
会计核算部(行政楼A一楼报账大厅):

027-59750341 (内线50341)

027-59750344 (内线50344)

027-88427431(基建财务)

结算中心(行政楼A一楼报账大厅):

027-59750342 (内线50342)

027-59750343 (内线50343) 

预算与计划管理部(A106):

027-59750190 (内线50190)


名 称:湖北工业大学

税 号:1242000042000186X2(注意:字母大写)

地址、电话:武汉市洪山区南李路28号027-59750343

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南湖支行17031101040020819


扫码获取税务信息二维码:

扫码获取学校税务信息二维码

财务大厅对外报账时间(寒暑假除外):
周一至周五:上午8201140
周一至周四:下午200500
周五下午学习,不办理业务;每月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财务结账,不对外报销。

学费缴纳现场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2011:4
            
下午200430

(网上缴费不限时,可24小时进行支付)

水电费缴纳办理时间:

1、本部主校区

周一至周五:上午8:201140
           
下午200500

2、马房山校区 

每周二、五  上午8:2011:40

(节假日根据值班时间安排执行)

您现在的位置是: 网站首页 >> 政策规章 >> 学校财务规章制度 >> 正文
学校财务规章制度

湖北工业大学经费开支审批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2-12-31 发布人:admin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学校经济责任制,规范经费开支审批程序,保证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经费开支(含借款)的审批,各单位(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加强经费开支管理。

第二章 当事人

第三条 学校经费开支实行经济责任当事人制度。当事人在本办法中特指经费开支活动中的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审批人。

一、经办人

1、经办人是指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自然人,如设备、物品采购人,差旅、饮食服务的经手办理人,劳务报酬的支付人,税、费、利息和各种保险的缴纳人,借款、验收和报销事务的承办人,工程项目(含维修)现场管理员等。

    2、经办人必须保证经办的经济业务真实、合法。如需借款,经办人必须依据实际情况,适量借取;必须注明借款事由,不得改变借款用途;报销借款时,报销内容必须与借款内容相一致;不得大额借款,小额报账,占用公款。

二、验收人或证明人

    1、验收人是指物品购回后、使用前办理入库或验收手续的人员。购回的物品如达到资产入库标准的,需到资产管理处验收并出具验收单(固定资产入库单、材料入库单);其他物品由各单位指定的物资管理人员在物品明细单上签字验收。

    2、证明人是指取得服务过程中的见证人或确保款项支付真实性的见证人。

    3、验收人、证明人和经办人一样对经济事项的真实、合法承担责任。

三、审批人

    1、审批人是指由学校按权责统一原则给予授权,可以对某项经费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并承担真实性和合法性责任的人员。

    2、学校经费开支实行集体领导下的“一支笔”审批制度。各单位(部门)预算经费的开支审批人为该单位(部门)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负责人。科研项目经费的审批人为科研项目负责人(由学院及科技与产业处在合同签订后共同确认项目负责人)。收费项目退费的审批人为与该收费相关的单位(部门)负责人和财务处负责人。审批人变更时(非学校干部调整)必须向财务处出示原审批人的书面委托书,并交与财务处保存。

    3、审批人可以准确判断开支真实、合法且在自身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最后审批行为谓之审定。不能直接审定只能核定数据或提出意见的审批行为谓之审核。审批人可在学校预算规定的经费用途、预算额度内按照既定的日常开支办法和标准审定经济事项。审批人认为合理但不符合既有规定的可审核后提请财务处负责人审定,财务处负责人也不能审定的可进一步提请有权审批人审定。

4、学校各单位(部门)预算经费的开支审批人(即财务“一支笔”)经办的开支由分管该单位(部门)校领导审批;科研项目经费审批人经办的开支由所在单位分管科研负责人或科技与产业处负责人审批。

5、一般情况下经济事项审批应坚持有效控制原则,避免审批人之间互相审批,特殊情况下无人履行审批权限可由财务处负责人或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四条 借款审批

借款人均需填写“湖北工业大学借款单”,注明借款金额、事由(大额借款须提供用款计划明细)、出差地点和人员、借款期限等,由经费审批人审批。其中,转账借款,须提供开户银行账户完整信息:名称、账号、开户行。

财务处不予办理2000元(含)以下的现金借款,小额开支由经办人垫付。

    第五条 退款审批

由退款领取人员填写领款单,连同交款收据、文件(批示)等交予事(款)项所在单位(部门)审批人审批。设备和工程项目等质保金退款,需提供学校出具的质保单,质保单上由设备使用单位或工程项目所在单位审核,原设备或工程项目款开支渠道的经费审批人审批。学生退费,按《湖北工业大学学生退费管理暂行规定》(湖工大财[2008]1号)执行。

第六条  报销审批

    一、日常事项报销审批

首先由经办人在原始凭证上签署姓名,注明开支用途,再由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字,最后由经费审批人在原始凭证上审批,张数较多的小额原始凭证可粘贴后汇总审批。

凡达到固定资产、耐用品和图书资料验收标准的资产必须经资产管理处、图书馆验收后方可报销。

科研项目经费中报销的设备为代合作方购置的,不需资产管理处验收,但须附合同并经科技与产业处负责人审批。

由学校预算经费开支的国外差旅费及各项临时出国补贴须由国际处负责人审批。

学院在预算内发放的岗位津贴总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审批方可报销。

二、维修项目付款的审批

1、对于学校维修项目,须凭学校审定的项目或立项批复、项目合同、竣工验收单(含经手人签字和使用单位意见)、审计报告(含经费预算表、竣工决算单)等资料和税务局监制的正式发票,依次经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后(审签部门见附表一),方可支付款项。维修项目原则上不支付预预付款。

    现场负责人和工程监理员:负责审核维修项目工程质量和完成情况。

基建处:负责施工队伍资质审查,根据维修合同约定,对项目进行初审,确定付款额度。

审计处:负责维修工程合同,办理项目终审事宜。

财务处:根据学校预算方案和财力状况,依审计处审核结论办理报销业务,审核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按支付额度,提请相关校领导审核或审定。

2、学校日常小型维修项目(维修单价5万元以下或批次5万元以内的项目,不含以承包方式结算的项目),在学校预算安排额度内,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实施维修并制定相应支付审批程序。

三、基本建设工程付款的审批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经学校批准后,财务处按建设项目设立账户,与项目相关的各种费用才能开始支付。无论支付何类费用,基建处均需提供付款依据或合同文本。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支付工程进度款,施工方除应填写相应的原始单据报销签字单,出具税务局监制的建筑安装工程正式发票等资料(首次基建处应提供立项批文,项目合同),依次经以下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后(见附表一),方可支付款项。

工程项目现场代表和工程监理员:负责审核工程项目质量、工程建设进度完成情况。

基建处:负责施工队伍资质审查,根据合同约定和施工进度,确定付款额度。

审计处:负责工程合同审计及付款进度审计,办理工程项目终审事宜。

财务处:依据合同约定、工程进度和审计处、基建处审核结论,结合学校财力状况,每月按建设工程项目汇总并提出付款额度,提请相关校领导审定后办理报销业务,同时审核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基本建设(维修)工程项目质保金的审批

对留有质保金的基本建设(维修)工程项目,质保时限到期付款除施工方单位负责人要签字外,校内按下列程序办理(见附表二):

使用单位负责人对工程项目在保质期的质量情况签署意见;基建处(后勤管理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相关校领导审核或审定后再支付。

五、原始凭证遗失报销审批

原始凭证若有遗失,应凭盖有原始凭证开出单位财务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款专用章或结算专用章)的原始凭证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连同原始凭证遗失说明(说明中必须要有“如有经济纠纷,责任自负”等承诺)一同交经费审批人审批。如果确实无法取得原始凭证复印件的,如长途汽车、火车、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所在单位加盖公章证明后再行审批。除经费负责人审批外,还需财务处负责人审批。若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还需再报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六、联合办学返款审批

联合办学返款,当事人审批后,须附合作办学协议(合同),由财务处收费科负责人审核,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 审批金额

对于经费有明确来源(预算内、专项、科研项目经费等)、开支范围明确的经济事项,达到一定金额的,单位(部门)审批人履行正常审批手续后,还需由财务处和校领导审批:

一件经济事项或一次性开支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处负责人审核;

一件经济事项或一次性开支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处负责人、单位(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核或审定;

一件经济事项或一次性开支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处负责人、单位(部门)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或审定。

一件经济事项或一次性开支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由财务处负责人、单位(部门)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定。

特殊经济事项,财务处负责人和校领导也可提请其他部门负责人和相关校领导参与审批。

第八条 对于不能按常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的紧急事项,在经费开支前必须先请示相关校领导,并经校长同意后,办理借款或开支业务,但事后须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九条 需要多级审批的开支事项,按权限实行逐级审批。

第四章 审批注意事项

第十条 当事人不得为同一人员,且应回避配偶和直系亲属关系。当事人在履行各自的财务签批程序时,所写字迹一定要清晰可辨。

    第十一条 经费审批人在审批时应写明意见,同时签署姓名、时间和经费开支渠道。若允许报销、借款或退款金额小于原始凭证实际金额时,审批人必须注明开支限额。

第十二条 若经济事项有相关的报告,凭已审批的报告办理财务手续时,原始凭证由事项所在单位(部门)经费审批人审批。但原始凭证内容必须与报告中所列的经济事项一致,且所报销金额不得大于报告中所批金额。如经费的报销需要分阶段进行,则首次报销时须将原件附账,后续报销提供报告复印件。

    第十三条 经费审批人审批差旅费时在差旅费报销单上审批即可。出差人应严格执行学校规定的差旅费标准,确因工作需要或条件限制超过标准且审批人同意给予报销的,审批人应在超过规定标准报销的住宿费、飞机票、会务费等相应发票上审批,并注明经费渠道。其超标情况,由财务处登记并定期公布。

    第十四条 审批人委托其他人员审批前,须向财务处出具具有审批人签字且加盖单位(部门)公章的书面通知。书面通知中应详细写明被委托审批人员的情况、被委托审批的经费名称、委托时限以及被委托审批人的签字留底等。原审批人员恢复时,也应书面通知财务处。

第十五条 对大量票面样式、经济内容等相同的原始凭证,按照财务规定粘贴整齐的,审批人只须签批允许报销的发票总额和张数,视同已履行正常审批程序,但经办人、证明人则必须在每张凭证上签字。各类大型业务活动一次集中报销时,可提供报销清单,并按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逐级审签,但经费使用部门审批人需在每张票据上签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财务处在审核报销过程中发现有审批手续不全或违规审批的经济业务,有权拒绝办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为逃避审批、监管,故意将开支内容进行拆分,一经发现,由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审批人员应遵照各项财经法律法规行使审批权,因审批不严造成经济损失的、违反会计制度规定滥用审批权的,以及冒用、伪造审批人笔迹审批的行为,由学校纪委监察部门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学校其他制度中与本办法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

湖北工业大学基本建设(维修)工程项目付款审批表

工程项目名称

施工单位全称

原始单据报销签字单   (共  页);项目合同   (共  页);立项批文   (共  页)

审计报告   (共  页);发票名称:                         ;发票号码:         

本次为第  次付款;发票金额(大写):                   

学校现场代表和工程监理员意见

学校代表签章:            工程监理员签章:

                               

基建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审计处意见

          审定金额(大写):              元 角 分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财务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校领导批示

附件二

湖北工业大学基本建设(维修)工程项目质保金付款审批表

项目名称

施工单位全称

已付款  次 已付款总金额:¥                             质保期限:           

质保到期日:        日;质保金金额(大写):                 

施工方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使用单位 意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基建处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财务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校领导批示

上一篇:湖北工业大学借款管理暂行办法
下一篇:湖北工业大学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湖北工业大学- 财务处 版权所有 湖北工业大学 鄂ICP 030240   E-mail: hbutcwc@mail.hbut.edu.cn

   地址:湖北武汉市洪山区南李路28号    邮编:430068     技术支持:西安博达软件

您是第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