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资金借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借款是指学校暂时垫付给部门或个人的,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清结的各种款项。主要包括差旅费、培训费、外出实习费、购买设备或材料的预付款及住院费等借款,暂付给其他部门的各种款项。
第三条 借款人即办理借款的经手人,原则上也是用款人,一般应为本校在编教职工。如为学生借款,则具有审批权限批准其借款的导师或按审批权限初审的负责人为借款责任人。借款人或责任人对所借款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以及借款的使用、报销、归还负直接经济责任。
第四条 借款原则
(一)公款不得私借。借款只能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公用性业务和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允许开支的住院费,因私一律不予借款。
(二)借款必须有明确的经费来源。财务处不办理无预算、超预算的借款,特殊情况借款必须有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借款报告或合同。
(三)借款必须专款专用。借款人应依据实际情况适量借取,办理借款时必须注明借款事由,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四)借款必须及时清结。借款坚持一事一借,一借一清,前账到期不清,后款不借。
第二章 借款的办理
第五条 借款限额及期限
(一)出差或带队实习
出差或教师带队实习的差旅费借款根据往返学校至出差、实习目的地直线交通费和住宿费标准等,估算途中所需款项。出差人员可在出差前5天内预借差旅费,出差结束(以回程车船票、飞机票日期为准)15天内必须到财务处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二)教职工继续教育
教职工参加经学校批准的短期(6个月内)培养的培训费和访问学者的相关费用由人事处核定借款金额,出国研修人员按职能部门依据研修计划核定的金额借款(如需兑换外币的可参考国家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换汇当日人民币交易牌价中间价)。短期培训借款、访问学者和出国人员必须在研修结束后30天内办理报销手续。经学校批准培养深造的学历教育学费原则上不予借款,待教职工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后经人事处审批办理报销手续。
(三)小型采购
购置小型设备,采购材料、物品、报刊杂志、图书资料(含教材)及其它物品,按应付款金额借款,必须在发票开出之日起30天内办理验收和报销手续。
(四)大型设备预付款
预付设备款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办理,手续不全不得支付预付款,项目验收后30天内必须办理入库及结算手续。
(五)医疗借款
教职工住院借款,由校医院负责人根据医院催款单金额扣除个人自费部分后的金额审批借支,一般应在出院之日起30天内办理报销或还款手续。
(六)其他借款
以上未涉及的借款项目由经费审批人根据实际情况或合同约定核定借款限额和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由会计人员审核办理。
第六条 借款程序
(一)填写借款单
借款单一式三联,包括存根联(冲销借款时作附件)、借据联(借款时作附件)、回单联(核销借款后退还借款人)。借款人应真实准确地写明借款人及所属单位、职别、借款时间、用途、金额、期限等。出差或带队实习借款还须注明出差地点和日期。用途不同的借款不得填写同一张借款单。借款单不得涂改。
(二)借款审批
审批人应严格按照《湖北工业大学经费开支审批办法(试行)》(湖工大财[2012]5号文件)确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审批借款。审批人审批借款时,必须注明经费开支渠道及借款期限。审批人在审批权限内承担责任。
研究生答辩、发表论文等借款,如导师为校外人员,导师本人签字后,还须研究生所在学院分管教学的院长或研究生处处长审批(已授权校内导师审批的除外)。
(三)借款支付
借款人持已审批的借款单、经费本到财务处办理借款,预付设备款等按规定应签订合同的项目必须将合同原件一并交财务处。
如有特殊情况借款人本人不能前来办理借款手续,须直接转入收款单位银行账户或借款人本人银行卡,一律不支付现金。
会计人员审核借款单后编制会计凭证,出纳人员根据经复核的会计凭证,通过国库支付系统或银行结算办理付款。
会计人员不得办理借款金额、期限不合理或提供信息不全的借款事项。
第七条 借款相关规定
购买商品和服务3000元(含)以上借款一律以转账方式转入收款单位银行账户,住院借款一律转入就医医院银行账户,其它如差旅费、实习费、零星购物借款3000元(含)以上一律转至借款人本人银行卡。转账借款须提供收款单位银行账户完整信息:单位全称、账号、开户行。2000元(含)以下的现金借款不予办理,由经办人垫付,需转账汇款的不受此额度限制。
发放在册教职工各类津贴和劳务酬金(考务费除外)不予办理借款,各单位(部门)按规定制作发放明细表后送交财务处,由财务处按规定办理报销发放手续,并直接转至个人工资卡。
原则上不得借支周转金或备用金。
基建和维修按工程进度或合同约定付款,不予预支。
第三章 借款报销和归还
第八条 借款人应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借款。因特殊原因借款事项取消或延迟,借款人应及时将借款退回,不得挤占和挪用公款,不得以其它票据报销抵冲。
第九条 借款经办事项完成后,借款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已审批的票据交财务处报销冲账,同时将余款退回。转账借款的收款单位名称与报销票据上的收款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借款用途与报销内容不一致的,会计人员不得报销冲账。
第十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销还款的,借款人应书面说明情况,由经费审批人签字,最长可展期一个月。
第十一条 借款人借款结清,由会计人员复写填好还款存根联和回单联并签名后,将回单联退还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一次结清借款的,由会计人员在借款人存根联和回单联上复写做好记录,并签名,待款项结清后再退还回单联。
第四章 借款责任范围
第十二条 借款事项一经发生,学校与借款单位和借款人自然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学校财务处必须按期收回借款。
第十三条 对假冒他人之名或冒用、伪造审批人笔迹审批的借款,财务处有权拒绝办理,并取消其再借款资格,情节严重者,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超过规定报销期限且在财务处下达催还借款规定期内,仍未办理报销或还款手续的,财务处将冻结借款项目或者相关项目经费,同时在财务处网站公布,并扣发借款人全额工资津贴用于还款。
第十五条 借款人办理调离学校手续或自费出国出境手续时,必须结清所有借款。确有原因不能结清的,须向财务处书面说明情况,经费审批人批准同意后,变更借款人,重新办理借款手续。否则,财务处不得为其办理调离手续,人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不得允许其出国出境。
第十六条 凡因工作失职使借款变成死帐、呆帐,导致学校资金受到损失的,将追究借款人及责任人的经济责任。会计人员不按规定办理借款造成损失的,依据会计法规追究会计责任。
第十七条 财务处应按月清理往来款项,做到账账相符,并及时催还借款。对长期借款和历史遗留问题应如实向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建议。有借款的单位和部门在收到财务处催还借款的通知后,应认真组织自查,并及时通知借款人本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学校其他制度中涉及到的借款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