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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财务规章制度

湖北工业大学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2-08-21 发布人:admin 阅读次数:

20091221  湖工大科〔200918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保证科研工作持续、高效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不包括学校科研基金项目经费。其中,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贷款;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主要是指与企事业单位合作或企事业单位委托学校完成的科研项目和科技服务(包括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入股等)获得的经费。

第三条 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学校科研账户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并接受财务监督。项目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与科技与产业处签订《湖北工业大学科技项目合同书》或《湖北工业大学横向科技项目责任书》,凭项目合同书到财务处办理经费登记本,凭项目登记本报销开支。财务处对每个项目单独建立账户并编号管理,对于经费未纳入学校核算的项目,学校不予承认,不计算科研工作量,不承担项目成果的鉴定、认定、报奖等后期管理工作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原则上只用于项目立项、研究、开发、鉴定结题、成果报奖及推广应用等活动的支出,主要包括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费、试验费、水电费、加工费、协作费、评审费、国内外学术交流费、资料费、劳务费、研究生津贴、临时用工费用、各类酬金、管理费、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打印复印费、版面费、出版费、招待费等。

第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严禁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个人和家庭生活用品、家用电器、水电费、收视费等支出和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它支出。

第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向科研经纪人支付不超过项目经费30%的协作费。协作费需签订相关协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科技与产业处和财务处分别审核,报分管科研工作的副校长批准后方可支付。财务处须在收到正式票据后,用转账的形式拨付给合同方。以工资、薪酬等形式领取协作费的,须按国家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为了加强对科研项目的管理,提升申请项目的竞争力,促进科研工作的良性循环,科技与产业处按实际到账金额提取4%的科研管理费。所提管理费用于补充科研业务工作中的交通费、差旅费、接待费、加班费以及其它有关开支的不足。

第八条 学校鼓励本科生、研究生参与科研工作,经项目负责人确认后可发放科研津贴,其中本科生科研津贴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硕士生科研津贴每人每月不超过800元,博士生科研津贴每人每月不超过1200元。

第九条 科研经费报销实行项目负责人审批制。项目负责人应确保各项经费开支符合国家相关财经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财务制度,严格按照项目的预算内容和批准额度执行,报销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票据或凭证,如发生违规违纪行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条 各类科研经费报销须具备三方签字,即项目负责人、经办人和证明人(均应为本校项目组成员)。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用于项目负责人开支时,由项目负责人所属院、部、所分管科研工作的院长签批,如项目负责人与所属院、部、所分管科研工作的院长为同一人时,由科技与产业处负责人签批。利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为委托方购买的仪器设备款,需经科技与产业处处长加签后方可报销。

第十一条 在办理科研项目经费借款时,须有借款经手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借款单上签字。1万元以下的借款须由项目负责人审签。1万元(含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借款须由科技与产业处负责人复签,5万元(含5万元)以上借款需由财务处负责人和分管科技工作的校领导再行审签。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项目组利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所购仪器设备应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由相关实验室领取交付项目组使用。在科研经费中报销单价在500元及以上的物品,须经验收人签字,并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入库手续。单件仪器设备价值超过1000元,学校按购置费的10%给予奖励,奖励经费直接转入研究经费中,其奖励单据须财务处处长签字。

第十三条 项目组研制组装的产品或购置的设备需交付项目委托单位的,必须在项目合同或其补充协议中说明其产品或设备名称、出台(件)数量和交付方式,其形成的资产在报销时应注明“交委托单位”使用,不办理学校资产入库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组应按要求及时提交项目中期或年度研究进展报告,对于不提供研究进展报告或不能按计划进度完成任务的项目,由科技与产业处通知财务处暂缓或停止该项目的经费开支。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无故中止项目,所有研究项目须按合同约定或责任书规定按期完成,对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说明原因,否则中止该项目经费的划拨。

第十六条 当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时,已到账的经费原则上不得转出,原项目负责人可以委托新的项目负责人进行该项目的研究与管理。项目负责人在承担项目期间,因脱产进修或出国访问等原因需要停止研究工作6个月以上且没有按规定委托新的项目负责人时,应停止使用经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并按规定办理完结题(项目鉴定、结题、验收、评议)手续后,按科技与产业处下达的结题通知书进行项目资金结算。下达了结题通知的项目,需在6个月内办理结题手续,并进行财务决算,逾期不办,所有结余经费转入学校科学研究发展基金。

第十八条 科研人员从科研经费中获得的收入达到征税标准时,应承担纳税义务,由财务处依照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其它相关费用,包括为合同对方单位代购的设备费所应交纳的增值税、未获省科技厅免税认证的横向科技项目经费所应交纳的营业税、提取人员费按工资或薪酬计算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因各种原因导致合作方提起民事诉讼且败诉的,其诉讼费用及经济赔偿由项目组承担;学校有权追究项目负责人给学校带来的各种损失。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北工业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湖工大科字〔20051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与产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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