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5日 湖工大财〔2009〕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专项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学校财经法规及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是指学校为完成某项工作或某一阶段性工作任务,在学校综合财务预算中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实行项目独立核算的经费。专项经费分为持续性专项经费、阶段性专项经费和专项工作经费。持续性专项经费在学校财务中长期设立,经费直接用于相应的工作和工作任务。阶段性专项经费在相应的工作任务开始前按程序批准设立,工作任务结束后结算撤销,经费直接用于相应的工作和工作任务的经费项目。专项工作经费是为完成专项工作任务安排的工作运行经费。
第三条 专项经费由财务处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管理,各专项经费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专项经费的立项审批
第四条 专项经费的立项必须目标明确,根据学校资源统筹安排。
第五条 已立项的专项经费由专项经费管理部门按照学校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和时间,拟制年度专项经费需求计划,经各主管校领导审定后,报财务处纳入学校年度预算草案。
第六条 新增专项经费立项由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主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批:额度在3万元及以下的由校长审查批准,额度在3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审查批准,额度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由党委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三章 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财务处的职责权限
(一)负责审核各专项经费实施细则,对学校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负责组织并审核校内专项经费的申报。
(三)负责编制学校年度专项经费总预算及各类专项经费预算草案。
(四)负责下达经审批的各项目预算经费计划,审核专项经费使用分解方案。
(五)参与对专项经费使用的检查和绩效考核工作,提出撤销专项经费项目意见。
(六)负责审查分析各类专项经费年度管理工作报告,负责学校年度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汇总和综合分析,并向校长办公会报告。
第八条 专项经费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
(一)负责制定专项项目建设规划、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和项目绩效考核办法等。
(二)组织各类专项经费项目申报;提出年度专项经费预算建议。
(三)根据学校财务处下达年度专项经费预算,拟定年度专项经费使用计划。组织项目承担单位遴选,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四)审核项目实施方案,及时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考核。
(五)负责对实施项目全程管理,提交专项经费年度使用情况报告。
第九条 项目经费使用单位的职责权限
(一)负责申请项目,按要求提出经费使用计划,制订项目实施方案。
(二)按项目任务书或目标责任书进行项目建设,并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
(三)申请项目验收,或提交年度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四)接受经费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四章 专项经费使用与审批
第十条 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财务制度。各类专项经费,全部纳入学校综合财务预算,实行项目单独核算,并进行绩效考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和挪用专项经费;不得用于规定用途之外的项目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赠赞助等。在年终财务决算时,各类专项经费,执行“零”余额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下达后,由具体管理的职能部门制定专项经费(不包括专项工作经费)实施计划,实施计划按程序批准后送财务处按计划执行。10万元以下的专项经费实施计划由财务处审批;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专项经费实施计划由主管校领导审批;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专项经费实施计划由校长审批;100万元及以上的专项经费实施计划由校长办公会审批。除专项工作经费外,未制定专项经费实施计划的专项经费财务处不得启动经费。未列入专项经费实施计划的项目支出不得在专项经费中开支。
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开支范围
(一)专项项目经费开支范围:项目费、设备费、软件费、资料费、专家咨询费等项目建设费。
(二)专项工作经费开支范围:专项工作机构办公费、开展专项工作的差旅费、会务费、交通费和招待费等工作运行费。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报销的审批。
(一)专项项目经费,由经费管理部门负责人,根据学校财务管理权限签字或会签。其中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须由主管校领导审签。
(二)专项工作经费,由专项工作经费使用部门负责人,根据财务管理权限签字或会签。其中工作人员差旅费、会议费、交通费、加班、劳务费和招待费等,还须由主管校领导审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专项经费管理部门,在符合本办法的原则范围内,制定专项经费实施细则,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