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20日,湖工大财〔2006〕4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明确经济责任,规范经费开支,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级经费开支管理。各二级财务部门应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要求,办理经费支出业务。
第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经费开支实行预算管理。使用经费必须严格执行预算,并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后,凭有效的原始凭证报销。
第四条 经费支出预算方案的编制及审批。
(一)学校年度经费支出预算或调整经费支出预算由校财务处编制,按程序审定后执行。
(二)各部门对学校下达的专项经费指标,要编制出经费支出计划,并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后,送财务处备案;各学院(部)的经费支出计划方案,经本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后,报联系的校领导审定并送财务处备案。
第五条 经费开支的审批实行“一支笔”制度。审批人一般应由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担任。审批人确定后由单位或部门出具授权通知,报财务处备案。授权通知的内容包括:审批人姓名、审批经费项目名称、审批人手迹,审批人金额权限(审批金额上限)。各部门经费审批人本人使用经费,应由分管的校领导审批;各学院(部)经费审批人本人使用经费,应由未分管该项经费的党委或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六条 划块包干经费的支出管理。包干经费实行“归口管理、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管理办法。节余的包干经费,可以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财务处为各单位建立事业经费、创收经费、科研经费等包干经费辅助帐,并给各单位发放包干经费登记薄。各单位根据包干经费预算项目和额度,按计划进度在指标内由经费负责人审批,凭经费登记薄报销,不得超支。各学院(部)使用金额超过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须经学院(部)党政负责人会签。
第七条 专项经费的支出管理。专项经费实行“零余额”管理办法,即当年经费余额不得结转下年。专项经费中除按国家及学校规定标准发放的工资、津贴等由人事处、财务处长审批外。其他专项经费一次性借款或报账在一万元以内需经主管部门负责人、财务处长审签;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内除经上述负责人审批外,还需经分管校领导审批;五万元以上的还需经校长审批。
第八条 科研项目支出管理按《湖北工业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预算外专项经费支出管理。
(一)学校严格控制预算外支出。需动用学校机动预算经费的,应首先由经费使用部门写出专题报告,并实行逐级审批制度:支出在3000元(含3000元)以内的,由财务处长审批;支出在3000—15000元(含15000元)由校长审批;支出在15000—30000元(含30000元)由分管该项工作的校领导签署意见报校长审批;支出在3万元以上由校长办公会审批。超预算支出未经批准,一律不准提前使用经费。
(二)属于突破学校年度经费总预算的项目,由财务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条 大宗经费的开支必须事先提出用款计划。上述各类经费开支,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需在用款前一个月向财务处申报用款计划。经审批后,在资金使用计划中给予安排。
第十一条 借款与还款。
(一)单位或个人需要办理借款时,应到财务处领取填写《借款单》,并按规定权限审批后方可借款。借款单位或个人用款后应及时报账,在借款未结清前一般不再办理新的借款。借款不允许跨会计年度,特殊情况不能报账的,年底接到财务处催款通知后,借款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提出报账时限,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处会计核算科备案。否则,其借款将从借款人的工资中逐步扣回。
(二)教职工因工作调动离校,学生因毕业、退学等原因离校,必须先清偿所有借款,财务处签章后方可离校。如未清偿借款而办理了手续离校的,其借款应由批准其离校的人员负责追回或承担。
第十二条 报销凭证。
(一)报销需取得合法的凭证,即印有“税务局监制”字样的税务发票,或印有“财政厅(局)监制”字样的行政事业性收据等书面凭证。原始凭证必须填写齐全,包括: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财务印签,支付方单位名称、经济活动内容、数量、单价及金额,填写人签名或盖章。
(二)单位(部门)发放奖金、课酬、劳务费等,应编制发放清册并代扣个人所得税。应有领款人、经办人签名,单位负责人签字;举办活动或会议,发放的纪念品、奖品等,需编制发放明细表,由领取人、经办人签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作为报销凭证。
(三)无正规原始凭证的支出一般不予办理。特殊情况需附情况说明,并经特别审批签字后方可报销。特别审批权限为:2000元以内由单位财务“一支笔”和财务处长审批;2000—5000元还需经分管校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还需校长审批。
第十三条 报销手续办理。报销凭证上必须有单位“一支笔”的审批签字和经办人、验收人(证明人)的签字。有些项目报销时,除取得原始凭证外,根据不同情况还需填写《领款单》、《市内差旅费报销单》、《长途差旅费报销单》、《原始凭证粘贴单》、《材料入库单》、《图书资料入库单》、《实习经费领报花名册》等专用凭证。填写各种单据时,必须内容完整,字迹清晰金额相符,票据粘贴整齐、报销标准符合学校有关规定:
(一)需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的有:①单价在200元以上的低值易耗品;②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③单价不满50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样设备;④基本建设及改扩建工程;⑤土地;⑥植物。
(二)各学院(部)购置的图书、期刊、光盘等,报销时需填写《图书资料入库单》,年终由财务处将《图书资料入库单》中的一联汇总交图书馆,由图书馆将各学院(部)以及本馆购置的图书、期刊、光盘等汇总填写《固定资产入库单》交财务处,并办理本馆的财务结算手续。
(三)各学院学工办在使用学生专项活动经费时,应由学生和学生辅导员在预先编制的支出明细表(后附原始凭证)上签名,经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审批后,到财务处核销领取经费。
(四)各学院在使用学生实习费时,根据实习计划和实际实习天数、地点,填制《学生实习经费领报花名册》,由带队老师、学生签名(签名前负责带队老师应将标准、金额数预先如实填到相应的栏目上),经各学院主管教学、财务的负责人和教务处负责人在《实习经费领报花名册》上审签,在包干经费列支。到省外实习报销时,需附往返全部车票。
(五)单项工程维修经费在3000元以上的,结算工程款项时,应附上经审批的立项报告、工程合同(协议);单项工程维修经费在5000元以上的还需附上审计报告。在列支发票上,要有使用部门负责人验收和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处长、财务处处长签字;校内小型维修结算时,需附《湖北工业大学小型维修结算单》。属于增加固定资产的维修项目,还需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后才能予以报销。
第十四条 报销标准和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需办理特别审批手续。特别审批权限:超出支出标准100%以内或金额超出1000元以内的,由财务处负责人审批;超出支出标准100—200%或超出金额1000—2000元由分管校领导审批;超出支出标准200%以上或超出金额2000元以上由校长审批。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报废。需设备管理部门持报废批件、冲红的《固定资产入库单》到财务处办理固定资产销账手续,并将报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交财务处入账。
第十六条 结算方式。
(一)学校内部单位之间资金结算,一律采用划转账方式,收付双方带包干经费登记薄到财务部门办理划转账手续。
(二)与外单位资金结算原则上采用转帐支票支付,不用现金直接支付。转帐支票收款单位名称必须与发票上单位的财务印章名称相符。
(三)零星报销总金额或借款在3000元(含3000元)以内的,报销时可直接支付现金,总金额超过3000元的,原则上支付现金支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北工学院经费开展开支管理办法》湖工财字[1999]第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