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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财务规章制度

湖北工业大学教学、服务收入分配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2-08-21 发布人:admin 阅读次数:

 

2007年10月23日,湖工大党字[2007]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教学、服务收入与分配的管理,规范教学服务收入分配和使用办法,拓宽学校收入来源,多渠道筹措经费,增强办学实力和财力,逐步建设有偿使用学校公共资产、资源制度,强化效益成本意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学、服务收入与分配的原则是有利于提高学校整体效益,有利于增强学校办学活力,有利于学科建设和提升办学水平,有利于和谐校园的建设。

第三条  学校教学、服务收入与分配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学校对教学、服务收费实行专管制度,所有收费由校财务处或经财务处授权的有关单位或人员收取。学校对教学、服务收入分配实行集中管理制度,所有分配由校财务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教学、服务收入与分配的管理。

 

第二章  收  入

 

第五条  教学、服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一)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教学向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和培训费等(包括:研究生、普教生、辅修、成教和自考助学班、进修生、短训班等教学收入)。

(二)利用学校资源、资产进行有偿服务的各种收入(包括:实验室、校园网、医院、文印等服务收入,教室、运动场馆等公共设施对外租借收入)。

(三)正常工作中规定的收费(包括报名费、考务费、投标费、档案利用费)和图书采购中的商家让利。

第六条  各项教学、服务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物价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或学校财务处印制或监制的内部结算凭证。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自制票据进行收费,不得截留、隐瞒、私分教学、服务收入,不得擅自开设帐户,不得公款私存或将资金在学校财务体外循环。

 

第三章  分  配

 

第七条  普通教育研究生、本科生及专科生(含高职生)教学、服务收入分配。

(一)普通教育本、专科生(含高职生)交纳的学费,理工科和艺术类专业学生按实际学费收入的13%;管理、经济、法学、语言类专业学生按实际学费收入的12%,分配到学生所在学院。

(二)在校普通教育研究生,按普通本科生均学费分配标准的2倍,分配到研究生所在的学院。

(三)普通高职生,按实际学费收入的1%,分配到职业与成人教育学院。

第八条  成人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教学、服务收入分配。

(一)校内班。学费收入的60%作为学校教育事业收入;32%分配到各学院;8%分配到职业与成人教育学院。

(二)校外班。学费收入的28%作为学校教育事业收入;60%分配到各学院;12%分配到职业与成人教育学院。

第九条  专业硕士及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教学、服务收入分配。

(一)专业硕士(含工程和中职硕士等)教育教学、服务收入分配。

1.专业硕士教育校内班。学费收入60%作为学校教育事业收入;36%分配到各学院;4%分配到研究生处。

2.专业硕士教育校外班。学费收入的30%作为学校教育事业收入;66%分配到各学院;4%分配到研究生处。

(二)在校跟读研究生教育教学、服务收入分配。学费收入的70%作为学校教育事业收入;26%分配到各学院;4%分配到研究生处。

第十条  其它教学、服务收入分配。

(一)中外合作办学教学、服务收入的分配。中方所得学费收入的60% (其中含2%风险基金)作为学校教育事业收入;35%分配到举办学院;5%分配到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二)辅修专业和双学位教育教学、服务收入分配。实际收费的60%作为学校教育事业收入;36%分配到各学院;4%分配到教务处。

(三)插班、进修生等教育教学、服务收入分配。实际收费的80%作为学校教育事业收入;16%分配到学生所在学院;4%分配到相应职能部门。

(四)在校内举办各类培训班收入的30%上缴学校,70%分配给承办培训班的单位。

(五)利用学校资源、资产开展对外教学、服务等收入分配。

1.教学型学院对外提供实验、实习(含上机、上网、语音)教学服务收入的30%作为学校教学服务收入,70%分配给承办教学服务的学院。

2.实验实训中心教学服务纯收入的70%作为学校教学服务收入,30%分配给实验实训中心。

3.网络中心非办公区域的服务收入的80%和办公区域收费的全部作为网络运行建设费用和偿还向学校的借款;非办公区域的服务收入的20%分配给网络中心。

4.对外提供教室(房屋)、会议室(报告厅)、运动场馆等公共设施租借收入的90%上缴学校,10%分配给承办或主管的单位。

第十一条  其它收入分配。

(一)各办学单位和管理部门收取的各种报名费、考务费、打印费、复印费、档案利用费等,学校按总收费10%的比例提取资产、资源占有和水电使用成本费。

(二)学校从基建项目、设备、药品等采购招标收入,开支成本后上缴学校。

(三)教材、图书采购中,商家让利部分在扣除反馈给学生部分后,按10%的比例,分配给相关单位。

(四)校医院在本医院内对外服务纯收入的30%、本医院之外对外服务纯收入的10%上缴学校。

 

第四章  支  出

 

第十二条  各学院教学、服务收入支出比例划分和管理。

(一)学院教学、服务收入总数的80%用于支付本单位课酬奖金、外教工资和业务活动费等,20%用于作为本单位教育事业经费。

(二)各学院按教学、服务收入提取的教育事业经费,主要用于本单位事业费、党建思政、学术科研活动、实验低值易耗品、新办专业和学位点软件建设、图书资料、办公卫生及公务用车费等。学校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原则上不再另行安排上述经费。

第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支出管理。

(一)举办中外合作班的学院,在分配的办学收入经费中,要负责承担合作班的日常教学运行与管理、中方教师课酬、外教工资、教学设施与设备和项目评估与论证等费用的开支。

(二)在分配给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的经费中,要承担项目申报管理、接受检查评估考核、外教往返差旅及保险、外教住房租金及水电费、办理工作签证、中方管理人员的通讯和加班补贴、中方人员赴外方处理相关事宜等开支。节余部分主要补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事业费。

第十四条  教务处、研究生处所得各项收入用于教学管理和业务活动支出。原则上50%用于教学管理运行支出,50%用于教学管理业务支出。

第十五条  职业与成人教育学院所得各项收入用于管理和业务活动经费开支以及发放本单位职工的校内津贴。

第十六条  实验实训中心所得用于课酬劳务和业务等支出。

第十七条  校园网络中心所得收入用于服务的成本消耗、加班劳务和业务活动等费用支出。

第十八条  各有关单位所得的教室(房屋)、会议室(报告厅)、运动场馆等公共设施租借收入用于服务的成本消耗、加班劳务和业务活动等费用支出。

第十九条  各单位(部门)其它收入(由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所得原则上50%用于成本支出和事业费补充,50%用于业务支出。

 

第五章  结  算

 

第二十条  课酬结算。根据教务处教学计划任务安排,各学院(部)相互承担教学任务的,课酬均按16元/学时的标准进行结算。每学期末,各学院(部)将承担其它学院和其它学院承担本学院教学任务的课时数,统计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审定(涉及到研究生课酬的由教务处会同研究生处审定)。财务处根据教务处提供的报表进行核算后,直接从各学院(部)经费中划转。

第二十一条  超学时课酬结算。超学时课酬均按16元/学时标准进行结算。各学院(部)将本单位全学年超学时数,统计上报教务处审定。财务处根据教务处提供的数据进行核算后,直接从学校经费中划转给相关学院(部)。

第二十二条  公选课课酬结算。公选课课酬按35元/学时标准结算。公选课的课酬,由财务处根据教务处审定结果,直接从学校经费中划转给相关学院(部)。

第二十三条  面向全校普教生开设的公共课和“四大化学”课,课酬按每学时2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经费,由教务处审定后,由财务处从学校经费中划转给相关学院(部)。

第二十四条  学校确定为“双肩挑”的管理人员,承担部分教学任务的,课酬按16元/学时标准计算,其酬金由安排教学任务的学院(部)承担。财务处根据人事处核定的金额,发放给相关人员。

第二十五条  教学服务类收入原则上每年年底进行一次分配,单位之间相互结算的经费,每学期末划转一次。教学服务类收入分配与划转,统一由财务处组织实施,各单位不得直接结算支付。

第二十六条  以上各类课酬标准,仅作为学校与各学院(部)以及各学院(部)之间结算课酬的计算标准。各学院(部)内实际发放课酬的标准及方式,由各学院(部)自行确定。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科建设奖励基金。学校每年按事业总收入2%的比例,设立学科建设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奖励在人才引进、科学研究和学科基地建设等学科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凡挪用、截留、隐瞒、私吞私分学校教学服务收入的,一经查实,违纪违规所得全部没收,并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应积极采取措施,督促学生按规定足额缴纳学费;职业与成人教育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相关合同、协议,及时足额收取联合办学及各类校外班的管理费。对未按时足额缴纳联合办学、专业硕士、成教、自考校外班管理费单位的学生,学校相关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学籍手续,不得发放相关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科研经费收入分配管理办法按《湖北工业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湖工大科[2005]17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凡本办法中尚未规定的教学、服务及其它各类收入分配办法,如需新增或变更的,首先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经财务处审核,报请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开始执行,涉及到学费收入分配的,从2007年招收的新生开始执行。此前所发文件、批示,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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