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20日,湖工大财〔2006〕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结合学校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为决策提供准确便捷服务;对学校各级各类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实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校内经济实体单位和部门确因需要必须设置财务机构的,经批准,可设立二级财务。
第五条 学校的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党政部门和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实行部门(单位)负责人负责制。各学院(部)的财务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中的一人负责,学院(部)的最高财经决策机构为党政联席会议。
第六条 学校二级财务机构,在业务上应接受财务处的统一管理,遵守和执行学校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七条 学校各级财务机构按要求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各二级财务机构财务主管人员的任免、工作变动和技术职务的评聘应征求财务处的意见。
第三章 预算编制与管理
第八条 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编制必须在年度开始前完成。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九条 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执行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执行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各二级单位也应本着上述原则,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或收支计划。
第十条 预算编制及审批程序。校级预算,由财务处根据学校及各单位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原则方案,经校长审查后,报校党委常委会审批。财务处根据常委会审批的预算原则方案制定具体预算方案,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各二级单位年度预算或收支计划应由同级党政联席会议批准,报联系的校领导审阅和财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预算的严肃性、有效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作调整。如果上级主管部门调整预算或学校实际收支发生较大变化,对学校收支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每年调整一次。调整额度在5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审查批准,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的须经校长办公会审查批准,100万元以上的须经党委常委会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学校及各二级单位,要从严控制预算外支出,对必须的预算外支出,要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再执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1、教育经费拨款,即从财政部门取得的教育和教育事业经费;
2、科研经费拨款,即从有关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
3、其他经费拨款,即除上述拨款外的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从主管部门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1、教学收入,指学校及校属单位或部门,通过开展学历或非学历教育及其辅助教学活动,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等收入;
2、科研收入,指学校及校属单位或部门,通过开展项目研究、科技合作、成果转让、科技咨询和科技开发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学校及校属有关单位或部门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和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十三条 收入管理。学校按下述原则和要求进行收入管理: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
二、各项收费严格按省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收费或超标准、超范围收费。
三、收费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收费票据由校财务处统一购买、发放、使用和保管。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代收款项,应事先到财务处办理申领票据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自行印制的票据。
四、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集中管理和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将资金在学校财务体外循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严禁“坐收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发生的各种资金耗费和损失。学校支出主要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发生的支出。其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学生经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及校属各单位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的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专项财务管理。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实施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十五条 支出管理。学校按下述原则和要求进行支出管理:
(一)学校及校属各单位和机关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学校预算,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的安排支出。
(二)校属各单位和机关各部门取得指定和专项资金项目后,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报送支出决算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验收。
(三)各项支出应按实际支出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和预算数代替实际列支数。
(四)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各级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应加强对各项支出的审核,根据真实、有效、合理、合法的凭据办理报销手续,特殊情况应按程序审批。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资产是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十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等。
一、货币资金。是指资金在运转过程中停留于货币形态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和各种存款。对货币资金及各种存款的管理,明确岗位责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严格银行账户数,校属各二级核算单位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在银行开立账户。
二、 应收及暂付款项。是指学校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一种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是学校的一种债权。对应收及暂付款项按照及时清理、收回或结清的原则进行管理,避免久拖而可能造成的损失。对校内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占用应收款项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财务部门可在单位预算经费中扣回或从个人工资中扣回。对确因无法收回或结清的应收及暂付款项,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再按规定程序批准核销。
三、借出款。是指学校借给校内各独立核算单位以偿还为前提的周转性款项。借出款期限一般为一年或者一年以内。对借出款要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财务处对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和条件以及借款单位的信用程度要作可行性分析。校内各单位应按时、足额将借款归还给学校。财务处也应在借款到期前及时催还。对长期占用学校资金的单位,财务处可从有关经费中扣还。
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学校的房产、地产原则上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学校对外投资主体只有“湖北工业大学”,校内二级核算单位原则上无权对外投资。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学校投资收益。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十九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一)借入款。是指学校与外单位发生的借贷行为形成的、以偿还为条件的、并要按时支付利息或资金使用费的负债,包括金融机构向学校提供的贷款和主管部门向学校提供的周转金以及其他部门向学校提供的借款等。学校对外借款和贷款的主体只有“湖北工业大学”,任何二级核算单位借款和贷款均须经学校同意。对借入款按慎重稳妥和实际需要的原则进行管理,保证借入款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向金融机构贷款。学校不对校办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借贷行为提供担保。
(二)应付及暂存款。是指学校在日常结算过程中,因客观原因未及时与有关单位和个人结清债务而形成的负债。对应付及暂存款按诚实守信、能清则清的原则进行管理。
(三)应缴款项。是指学校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以及应缴税金等。对各种应缴款项按足额上缴,不无故拖欠,不截留挪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四)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财务处对代管款项的管理要尊重所有者的支配权,按照所有者的有关要求办理收付业务,同时实行财务监督,执行国家有关财经规章制度。学校对代管款项适当收取管理费。
第八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二十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总结性的书面文件。财务处应按照高等学校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学校及其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提供财务报告。设有二级财务的单位和部门,应按月向分管校领导和财务处报送财务报表。财务处及设有二级财务单位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一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处及二级财务机构,应当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报告的内容包括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改进的措施等。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费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二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重要保证。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必须接受国家及学校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二十三条 财务监督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或全程监督。学校审计、监察和财务等职能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采取不同的监督方式。要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经济责任追究制。严格执行经济责任人任期审计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财经法规,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反映。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校属法人单位不适用本办法。校属法人单位应根据相应的法律、规范制定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办法,报学校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