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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湖北工业大学

税 号:1242000042000186X2(注意:字母大写)

地址、电话:武汉市洪山区南李路28号027-59750343

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南湖支行1703110104002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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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财务规章制度

湖北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发布日期:2015-12-24 发布人:djh 阅读次数: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及其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激励广大教师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提高学校科研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湖北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湖工大科〔20136 号)执行情况,现就我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公务卡使用和内部结算

1.属于公务卡强制开支目录范围的支付,项目组成员须使用公务卡支付。对课题组不具备办卡条件的成员或不具备公务卡刷卡条件的开支,仍可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报销程序实施报销。

2.委托校内有关单位进行检测化验、加工等产生的费用,须由双方提供测试内容、品名和单价等相关依据,项目负责人和受托二级单位负责人审签后,交财务处进行内部结算,金额 1 万元(含 1万元)以上,需附双方协议。

第二条 原材料购买或设备购置

1.科研经费购置设备或原材料等,金额超过 10 万元(含 10万元)的需按照湖北省政府采购流程以及《湖北工业大学招标管理办法》实施政府采购;10 万元以下 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的,项目组在学校资产采购服务平台上申报,经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核后,课题组依据学校供货合同自行购买。报销时需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核表和供货合同。

2.对于横向科研项目中,委托方对归其所有的研发设备或系统等有指定要求的且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课题组可按合同要求自行购买。报销时附科技合同和采购合同。

3.购置设备或原材料等,发票上要注明数量、单价或提供销售单位盖章的明细清单;科研合同中未明确规定设备归委托方所有的,均需到学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办理入库手续后方可报销。

第三条 科研差旅费支出

1.科研人员应本着节约的原则使用科研经费,对科研差旅费(往返交通费、住宿费等)超出《湖北工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如确因工作需要,由出差人简要说明情况,课题负责人审签后,实施报销。课题负责人的差旅费需由分管科研的学院(部)负责人审签。由合作方提供住宿(或车费)的,需出具情况说明材料,方可给予补助。

2.科研人员的科研活动在野外工地的(土木工程、资源环境科学等相关专业),项目负责人可视野外工作情况,对出差人员补助标准可按学校相关规定的标准上浮 50%以内执行。

3.课题组成员报销汽油费的规定。自带车辆长途差旅报销汽油费需提供过路收费票据;市内差旅汽油费实行限额报销,每人每月不超过 2000 元。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

1.学校鼓励教师科技成果进行一次性作价转让,学校收取转让费总额的 4%作为管理费,余下由成果转让人支配使用,成果转让人也可一次性或分期提取学校扣除管理费和纳税后的全部金额。

2.学校鼓励科技人员通过各类科技中介公司推广自己的科研成果和承接科研项目,由中介公司帮助完成的,按合同支付协作费,协作费用不得超过实际科研到帐经费的 15%

第五条 科研酬金及助研助学金支付

1.支付给本校在编教职工的科研酬金及绩效等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课题组可以支付参与科研的学生每人每月不超过 2000 元人民币助研助学金,由课题组报财务处直接发放到学生银行卡上。课题组可以给参与科研的我校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报销学费。

第六条 其他

1.使用横向科研经费接待业务往来单位客人用餐,经办人需填写科研经费用餐审批单,注明来访单位和来访人数后,经课题负责人审批,实施报销;经办人为课题负责人的,需分管科研的部(院)负责人审批,实施报销;单次招待经费不得超过 2000 元,特殊情况或发达地域单次招待经费不得超过 3000 ,否则不予报销。

2.会议费(培训费)的报销。

外出参加会议(培训)需附会议(培训)通知、同意参会(训)的审批单等文件,不得报销会议(培训)主办单位组织的游览费用或报销差旅费规定以外的费用。

课题组自行组织的各类会议(含培训会),需有会议审批表、会议通知书、会议日程安排、代表签到明细表等,不得报销旅游、纪念品和与会议无关的费用。会议费不得超过湖北省规定的标准。

3.各项事项的报销均需附商家盖章的明细清单(正规的销货、发货单、收银台小票),含数量、单价、金额等,其他服务类也需附原始的明细清单,比如加工费、印刷费、复印打印费、制作费等。版面费等需附录用通知。

4.科研接待和其他活动中,不得报销礼品礼金(含购物卡)、香烟、水果、鲜花和烟花爆竹等;不得报销高档茶(单价 300 元以上)、高档酒(每瓶单价超过 300 元以上);不得报销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费用、营业性娱乐场所、健身场所消费等。

第七条 附则

1.不在此补充规定范围的各项开支,按相应规定执行。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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