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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财务规章制度

湖北工业大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7-06-05 发布人:djh 阅读次数:
 

湖北工业大学文件

 

湖工大财〔20174


关于印发

湖北工业大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湖北工业大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经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湖 北 工 业 大 学

                                     201761


湖北工业大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湖北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1638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基本原则是: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以及国家、学校和师生员工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内容包括:学校财务管理体制、学校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重大财务管理活动,按“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财务校领导协助校长分管学校的财务工作。校内各单位(部门)财务工作实行财务“一支笔”经济责任制。

第七条  财务处是学校一级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财务处内部机构应根据管理职能需要设置。学校不在财务处之外设置与财务处同级的财务部门。

第八条  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部门,是学校二级财务部门。学校对二级财务部门实行会计委派制,加强对二级单位财务的管理与监督。二级财务部门应当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学校财务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学校根据收支规模和财务工作需要,配置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财务预算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日常组织收入和控制支出的依据,是包括各级拨款和学校自筹经费等在内的全部收支计划。财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原则

(一)学校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收支平衡。

(二)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完整反映学校的收入情况。

(三)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在保工资、保运行、保教学的基础上,按已落实的专项收入来源情况和学校经费自筹能力安排发展性支出,促进重点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方法

根据省级主管部门核定的财政补助数额,学生数和学费、住宿费等的收费标准,并参考以前年度决算情况,测算收入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结转和结余情况,结合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等编制支出预算。

在编制年度支出预算时,应同时结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研究未来三年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改革和工作事项,测算收支数额,编制三年滚动支出规划。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程序

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数,财务处在汇总各单位(部门)预算申报数的基础上,提出学校预算建议方案,按规定程序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形成年度预算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预算执行和调整

(一)各单位(部门)是本单位(部门)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单位(部门)的预算执行,要主动采取有力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二)各单位(部门)应当按照学校下达或批复的预算,硬化预算约束,严格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预算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向,预算在当年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或追加。

在预算执行中,因政策性调整、不可抗力因素和学校事业发展变化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按规定调整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五条  预算分析和评价

财务处应加强预算执行过程的控制和管理,加强预算执行分析。年终,各单位(部门)必须清理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分析预算执行差异,改进完善预算执行管理;财务处及时通报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并向学校领导、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学校在预算年度结束后,各单位(部门)应进行预算支出绩效自评,财务处应当组织预算支出绩效再评价,同时,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接受上级部门管理监督。财务处应将预算执行情况及重大项目绩效评价向校党委常委会汇报。

第十六条  学校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财务处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财务处按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经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后,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  学校按规定对预算、决算及报表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
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
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
非税收入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的学费收入、住宿费收入等各类非税收入拨款。
    4.
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
教育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教育事业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上缴国库的上述各项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国库核拨给学校的各类非税收入应计入财政补助收入。
    2.
科研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省财政厅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学校现有的条件积极组织收入,多渠道筹集资金,扩大学校收入来源,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学校各项收费由财务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实行收费备案登记制,校内各单位(部门)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履行审批、招标采购程序。各项收费应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对各类收入进行统筹管理。校内各单位(部门)各项收费必须使用合法票据,收费票据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由财务处统一核算,不得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二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对应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六条  学校支出包括:

(一)教育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支出。

(二)科研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行政管理支出,即校内管理部门开展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支出,以及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等。

(四)后勤保障支出,即学校后勤保障部门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活动提供后勤保障发生的支出以及学校统一承担的水、电、煤、取暖等各类公用事业费、物业管理费、绿化费、车辆维持费、房屋及公用设施维修费、食堂价格补贴等。

(五)离退休支出,即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工资、离退休津补贴等支出。

(六)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七)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进行补助所发生的支出。

(八)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九)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现金盘亏损失、资产处置损失、接受捐赠(调入)非流动资产发生的税费支出等。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学校各单位(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以及支出的额度安排各项开支,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应当保持合理的比重。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做到各项开支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第三十条  学校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绩效评价书面报告,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和公务卡结算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支出审批管理按照“分类管理、分级授权、逐级审批、逐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各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权限内履行经费审批人职责,对所管理经费支出实施审批,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完善内部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规范科研经费支出。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控制会议费、招待费、培训费、出国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等一般性支出。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不得白条列支。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六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学校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学校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三十七条  学校结转和结余包括:

(一)财政补助结转,即学校滚存的财政补助结转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和项目支出结转。

(二)财政补助结余,即学校滚存的财政补助项目支出结余资金。

(三)非财政补助结转,即学校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专项资金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须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结转资金。

(四)事业结余,即学校一定期间除财政补助收支、非财政专项资金收支和经营收支以外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五)经营结余,即学校一定期间各项经营收支相抵后余额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后的余额。

(六)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即学校本年度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的情况和结果。

第三十八条  学校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不参与结余分配;经营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亏损不得用事业基金弥补。

第三十九条  学校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省财政厅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从创收收入中分配的人员经费、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外,学校非财政补助结转收归学校统筹使用。学校非财政补助结余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学校事业基金遵循收支平衡的管理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四十二条  学校在会计期末对本期财务收支活动进行清理、核对、结算,及时确认收入和支出,结出结转结余额,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四十四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

第四十五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学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教育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在校学生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学校学生食堂补助、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四十六条  学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第四十八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票据、应收及预付账款、存货等。

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对库存现金及银行存款应当日清月结,按规定使用单位零余额账户。

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逾期尚未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及时组织催收;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随购随用的存货,领用时列入支出,不作存货管理。需办理入库手续的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九条  非流动资产是指除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待处置资产损溢等。

第五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按上级规定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五十二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国有资产动态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建立资产登记、资产与财务有效衔接制度,对于新增的资产,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验收手续,学校财务管理部门根据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建立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组织清查,或不定期抽查,保证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五十六条  在建工程是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种建筑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工程包括新建以及为增加固定资产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寿命而发生的改建、扩建、修缮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学校基建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五十七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

学校转让无形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转让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校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投资的,须经过可行性论证,并按规定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  学校如对外提供担保,须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第六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六十一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六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第六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处置等取得的收益,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统一纳入预算管理,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第六十四条  学校设立专门管理部门,对校办产业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校办产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经营性资产的管理,严格划分校办产业产权界限,确保学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六十五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六十六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该类款项的应据实收取、据实支付。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负债管理,执行审批程序,举借债务需按规定报批。学校对不同性质的负债进行分类管理,及时清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八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应当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九条  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七十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一条  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定期开展财务分析工作。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七十二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重要保证。学校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格的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学校财务监督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七十三条  学校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

学校对重大经济事项,包括基本建设、维修工程预决算、年度会计报表等,组织内审部门或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干预。

学校内部审计部门应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将学校所有经济活动纳入内部审计范围,重点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积极探索开展内部控制制度审计和绩效评价审计。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六条 学校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二章   

第七十七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执行本办法,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校办产业财务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和高等学校相关财经制度执行。

第八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工业大学财务管理办法》(湖工大财〔20063号)同时废止。

 

 

 

湖北工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76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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