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关于规范教育招生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费[2006]107号
省教育厅,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省教育厅《关于重新核定省教育考试院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鄂教财函[2005]63号)收悉。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省招生考试收费的管理,规范教育考试收费行为,经研究,决定重新规范我省教育考试有关考试收费项目和标准,现就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英语口语等级考试费等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函》(鄂财函[2006]63号)、《关于公布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鄂财综发[2005]3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研究,同意英语口语等级考试报名等按以下收费标准执行。
(一)英语口语等级考试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三级)为每生每次50元。对报考普通高校英语专业的高中毕业生、报考非英语专业的考生和社会人员均可自愿报名参加。
(二)由省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次50元。
(三)自学考试实践环节考核是指在自学考试学生专业计划课程全部考试合格后,由主考学校对毕业生进行的实践课程考核和毕业论文(设计)指导、答辩,其收费对象是未向学校交纳学费的学生。其中:实践课程考核费收费标准为每生100元。毕业论文(设计)指导、答辩费收费标准为每生400元。
(四)普通高校专科起点本科入学考试费(“专升本”报名考试费)。
“专升本”考试采取全省统考和培养院校专业课程考试相结合的形式。
1、统考科目为英语(英语专业的学生考综合英语),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并收取费用,收费标准为每生30元;
2、专业课程考试(二门)由本科培养院校负责组织并收取费用,收费标准为每月每科50元。
(五)参加全国研究生考试的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
1、公共科目每生每科25元。
2、专业综合科目每生每科50元。
3、参加由主考学校举办的研究生复试(面试及笔试)收费标准为每生100元。
(六)参加报考音乐、美术、体育专业(含艺术及体育特长生考试)的报名考试费为:
1、由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统考或联考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科25元,费用由省教育考试院收取。
2、由主考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科60元,其费用由主考学校收取。
(七)参加全国成人高考的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公共科目每生每科25元,专业综合科目每生每科50元。
二、适当调整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科30元(含单科合格证费)。已向学生收取了学费的学校,此项费用由学校支付,不得另向学生收取。
三、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参加普通高考的考生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
1、公共科目(语、数、外)每生每科25元。
2、综合科目(即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每生每科50元。
(二)中英合作商务管理专业、金融管理专业自学考试报名考试费的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科100元。
(三)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考试费一级B、一级、二级的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级60元(含口试考试费20元)。
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考试费三级、四级、五级的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级90元(含口试考试费30元)。
(四)剑桥少儿英语考试的报名考试费的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级80元。
(五)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NIT)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模块50元(含合格证书)。
(六)计算机操作技术(无纸化)考试收费标准为每生每次80元(含合格证费)。
(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增考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科100元(含考试工作中的所有费用)。自考增考由考生自愿申请,省教育考试院向单独安排增考的考生收取。
(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协调费:凡需省教育考试院单独命题的其他考试(学校增考、系统和单位及外省委托命题),由委托单位或学校向省教育考试院按每门课程3000元交纳命题协调费。
(九)教师资格认定考试的心理学和教育学考试,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科报名考试费25元。
(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补助费:受业务部门(含高校)委托开考,并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抽考或认定学历的,由业务部门(含高校)按每一考生每门课程18元标准交纳考试补助费(不含报名考试费)。高校从已收的学费中支付,不得另向学生收取。
(十一)计算机等级报名考试费(第一级、二级、三级)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级80元(含等级证书费)。
计算机等级报名考试费(四级)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级135元(含等级证书费)。
(十二)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30元。
(十三)在职人员攻读专业硕士学位全国入学联考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科80元。
(十四)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外语水平、学科综合)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科100元。
四、以上收费标准为向考生收取的最终收费标准,各地各部门(学校)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费用。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或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五、各收费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在收费地点醒目处以规范的公示牌、公示栏、公示墙以及上网等方式,实行常年公示。在公示内容中,除收费项目、标准、计费单位、收费依据外,对收费纪律、投诉方式等也必须予以公布。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外省(市)院校在湖北招生考试收费,应持所在省(市)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复印件到湖北省物价局办理审核、登记手续后方可收取费用。
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教育招生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8]311号)、《关于省考试院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鄂价费字[1999]212号)、《关于调整招生考试、录取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2000]73号)、《关于调整部分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2001]174号)、《关于调整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及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2001]69号)中“硕士学位水平报名考试费”、《关于公布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转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通知》(鄂价费[2002]206号)中有关教育考试收费的规定以及《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2]222号)、《关于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3]296号)文同时废止。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二○○六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