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业大学文件
湖工大财〔2021〕12号
关于印发《湖北工业大学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湖北工业大学票据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湖北工业大学
2021年11月5日
湖北工业大学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票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鄂财综规〔2013〕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票据是指学校在行政事业性收费、提供应税服务劳务或从事其他经济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资金结算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第三条 学校票据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的管理模式。财务处是学校票据归口管理部门,设置专人负责票据的领购、核发、保管、缴销、监督等工作。票据领用单位(部门)是规范使用票据的责任主体,对票据使用的规范性、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开具票据所收款项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全额上交学校,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不得截留挪用、公款私存、坐收坐支,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二章 票据的种类
第五条 学校使用的票据分为财政票据(含财政电子票据)、税务发票(含电子税票),以及自制结算凭据等三类。
第六条 财政票据
(一)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含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湖北省省直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适用于学校以集中汇缴或直缴方式将向财政部门上缴非税收入。
(二)湖北省学校收费专用票据,适用于学校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考试报名费等非税收入。
(三)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主要适用于学校收取暂收款、代收款、内部往来结算款等款项。
(四)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票据,适用于学校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处置等取得的收入。
(五)医疗收费票据,含湖北省医疗单位门诊收费票据、湖北省医疗单位住院收费票据,适用于学校医院提供医疗服务时取得医疗收入。
第七条 税务发票
(一)湖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湖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科研收入、服务性收入及其他按照规定需要开具税务发票的经济收入。
(二)湖北省通用定额发票,主要适用于校园停车服务费等收入。
第八条 自制结算凭证,适用于校内经济往来结算或代收费收讫证明等,包括内部结算单、内部转账单、校内水电费收费凭单等。
第三章 票据的管理
第九条 财务处设置票据管理岗位,安排专人负责票据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票据领用(核销)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定期盘点,保证票据账实相符。票据管理岗位实行定期轮岗制度,轮岗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 票据领用单位(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取、使用、保管和核销等工作,并报财务处备案。票据领用单位(部门)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规范使用票据的第一责任人,票据使用人对票据填写内容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票据及款项的安全性、缴存及时性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票据由财务处按相关规定统一领购、印制,其他单位(部门)、个人不得擅自购买、自制票据。
第十二条 单位(部门)领用票据,应填写《票据领用申请表》,注明用票事由、票据种类、数量等,经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财务处审核后领用。单笔业务需要开具票据的,直接到财务处开具。
第十三条 票据领用采取“缴旧领新”方式,未缴销原领用票据的,财务处不得发放新票据。
第十四条 财务处和各票据领用单位(部门)应当妥善保管票据,确保票据安全。未使用票据不慎丢失的,遗失票据的单位(部门)应及时报告财务处,按规定在指定的媒体公告声明作废,并承担因此产生的后果。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五年,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存根或未使用需要作废销毁的票据,属于学校自制的,由财务处组织审计处、档案馆等部门等监销,其他票据按规定报财政或税务部门核准后销毁。
第四章 票据的使用
第十五条 票据领用单位(部门)应按票据的适用范围和经学校核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使用票据,不得擅自增加或变动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十六条 票据领用单位(部门)使用票据应按照票据号码顺序填开,内容真实、填写完整、内容与票据种类相符、各联次内容与金额一致。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因填写错误而作废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如跨月退回的票据,应红字冲回;作废的票据应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十七条 税务发票开具时应加盖学校发票专用章,财政票据、学校自制票据开具时应加盖学校财务专用章,未加盖或加盖其他印章均为无效票据。
第十八条 电子票据使用应符合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的规定,按要求做好数据互联互通,实现电子票据的申请、使用、保存、归档、核销等各环节的有机衔接,确保电子票据使用的安全、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自制结算凭证仅限于校内使用,不作为报销凭证。校内用于收取金额小、用量大收费项目的自制票据,入账时由财务处统一开具财政或税务票据。
第五章 票据的预借
第二十条 票据应在发生经济业务收到款项后开具,原则上不预借票据。如因特殊情况,经申请后可预借。
第二十一条 预借票据仅限学校在编教职工本人。预借票据需填写《湖北工业大学预借票据申请表》,注明预借票据类型、金额、事由、资金预计到账时间等,持合同或相关证明材料,经单位(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签字承诺、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办理。
第二十二条 预借票据为增值税发票的,税款在开具发票时先由学校代垫代缴,待经费到款入账时,再从经费中扣除税款并冲销垫付的税款。
第二十三条 预借票据后,借票责任人(科研项目为项目负责人,其他为借票经办人)须督促付款单位及时按期付款,原则上不得在付款单位领取现金缴款或从个人银行账户转入,付款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如有特殊情况,经借票责任人书面说明原因,付款期限可延期不超过2个月。
第二十四条 资金到账超过规定期限以及延长期限后,借票责任人应及时要求付款单位退回票据。逾期未到账且不退回票据,借票时间累计超过5个月的,按预借票金额冻结借票责任人项目经费指标;无经费指标或经费指标不足的,由财务处从其工资中划扣,直至资金到账或归还所借票据;在此期间,暂停借票责任人预借票资格。
第二十五条 到账资金与预借票据票面金额不一致的,应将预借票据退回,按实际到账金额重新开具票据。
第二十六条 预借票据因对方单位或借票责任人原因被退回的,需由对方单位或借票责任人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后作废注销。
第六章 票据的核销
第二十七条 核销流程
(一)存根联整理。票据使用完毕后,票据领用人对票据存根联进行整理,按固定份数(50张)和票号顺序装订成册,并在每本票据封面(底)上登记相关信息,包括开票人、起止号、作废号、份数、使用时间、收费汇总金额、缴款情况等。
(二)票款核实。票据领用人将票据的存根联、进账单等交财务处,经会计审核人员审核,验证票款相符后,由会计审核人员在票据存根联封面(底)上签字确认,方可办理票据核销手续。
(三)核销登记。财务处票据管理人员在核销票据时,要认真填写票据的使用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开具的票据是否规范,存根内容是否与封底填写内容一致,票据存根号码是否连续。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领用的票据,无论是否用完,都应在当年12月25日前向财务处办理缴验手续,未经缴验的票据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七章 票据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财务处对各票据领用单位(部门)使用票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各票据领用单位(部门)要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学校财务、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如实反映票据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擅自印制或私购票据;
(二)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印章;
(三)串用各种票据或擅自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自定收费项目乱收费;
(四)伪造、涂改、挖补票据;
(五)擅自买卖、代开、转借、转让、销毁票据;
(六)管理不善,丢失、毁损票据;
(七)不及时交款,截留、私分学校收入的;
(八)拒不归还预借票据的;
(九)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十)其他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一经发现,将进行严肃查处。除追缴全部收入,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校属各独立核算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票据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原《湖北工业大学科学研究项目预借票据暂行办法》(湖工大财〔2012〕1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湖北工业大学票据领用申请表
领用单位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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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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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 种类及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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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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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核销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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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用人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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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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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 票据管理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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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 负责人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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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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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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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单位(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用、使用和保管。若人员发生变化应及时报财务处备案。 |
2.所收款项必须及时、足额上缴财务处,不得截留、坐收坐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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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湖北工业大学预借票据申请表
预借票据类型: □ 税务发票 □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项目(部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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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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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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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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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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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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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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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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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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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单位财务部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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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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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额 |
元 |
预计到账日期 |
年 月 日 |
项目(部门)负责人承诺 |
1.本人保证该笔款项在上述时间内转入学校帐户,若因特殊原因款项不能到帐,本人负责在15天之内收回票据原件并退还财务处。 2.若到期未退回票据,本人愿意承担《湖北工业大学票据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责任。 3.若票据遗失,除按要求办理挂失、注销手续外,相关责任由本人承担。 4.如发生由学校代垫代缴税费,同意将学校代垫代缴的税费挂本人借款。 项目(部门)负责人: (签名) 年 月 日 |
审核意见 |
科发院(科研项目预借票据) |
财务处 |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备注信息 |
票据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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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垫代缴的税费 (发票金额×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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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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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票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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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垫代缴税费 凭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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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21年11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