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校非普通教学及服务性收入分配管理,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发挥分配政策的导向作用,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分 配
第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教学、服务收入按学校实际所得学费收入的2%分配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第二条 成人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等继续教育教学收入,按学校实际所得学费收入20%分配到继续教育学院。
第三条 在职硕士研究生(含工程硕士、中职硕士等)教学收入按学校实际所得学费收入的55%分配到相关学院,2%分配到研究生处。
第四条 其它收入分配
一、辅修和双学位教学收入分配。校内班按实际收费的2%分配到教务处;校外班按学校实际所得收费的4%分配到教务处。
二、插班、进修(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等非学历教育教学收入按实际收费30%分配到学生所在学院,2%分配到相关职能部门。
三、举办各类培训班(校内外)收入的20%作为学校统筹收入,80%分配到承办培训的单位(部门)。
四、利用学校资源、资产开展对外教学、服务等的收入分配。
1、各单位对外提供实验、实习(含上机、上网、语音训练)等教学服务收入的70%分配到承办单位。
2、实验实训中心教学服务收入、图书馆电子阅览室收入的50%分配到开展服务的相关部门。
3、信息技术中心收取的非办公区域内网络信息服务收入的10%分配到信息技术中心。
4、对外提供教室、会议室(报告厅)、运动场馆等公共设施租赁服务,服务收入的60%分配到承办单位;后勤社会化(门面租赁、班车对外服务等)所得收入的5%分配到后勤管理处。
五、各办学单位和管理部门收取的各种报名费、电影放映费、档案利用费、办证费、办卡费等,按收费总额的90%分配到相关单位(部门)。
六、各办学单位和管理部门收取的报名考试费,按扣除上交主管部门余额的90%分配到考试组织单位(部门)。校内自行组织考试的收入(含研究生面试、毕业生返校清考等),按收费总额的90%分配到考试组织单位(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委托学校相关部门组织的考试,其拨付的考试费学校提取5%的管理费(用于水电等费用支出)。
七、管理部门在实施采购时收取的基本建设、设备、教材、药品等的招标文件费用,按收费总额的90%分配到相关部门;收取的管理费,按收费总额的80%分配到相关部门。
八、各办学单位和管理部门收取的人才培养补偿费、财产、图书损坏赔偿款、图书超期罚款等,按收费总额的20%分配到相关单位和部门。
九、相关部门收取的版面费、审计费、项目返还款(手续费)、专项奖励款等,按收费总额的80%分配到相关单位和部门。
十、固定资产及废旧材料物资变价收入的15%分配到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第五条 各项收入按上述比例分配给相关单位后,余额均由学校统筹使用。
第二章 支 出
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分配所得收入总额的20%补充本单位事业包干费;80%作为留成费,用于开展业务活动的各项成本开支、特支费和本单位教职工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他工资、加班费、劳务费、交通费等支出。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学费分配所得,除承担课酬等办学成本及本单位教育事业经费开支外,还须承担本单位职工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八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分配所得须承担中外合作项目申报管理、接受检查评估和考核、外教往返差旅及保险、外教住房租金及其水电费、办理工作签证、中方管理人员的通讯补贴和加班费、中方人员赴外方处理相关事宜等开支。
第九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在固定资产和废旧材料物资变价收入中分配所得须承担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成本性开支(含评标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条 机关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分配所得中,用于发放职工各类奖酬金、福利、加班费等的支出人均不得超过学校行政人员上年人均业绩津贴的50%。机关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负责人要严守上述规定。财务处按人事处提供的学校行政人员上年平均业绩津贴数,对机关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发放职工各类奖酬金、福利、加班费等的支出实施监督。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要严肃财务纪律,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学校收入。凡截留、挪用、私分收入资金,或擅自开设账户公款私存的,一经查实,将没收全部违纪违规所得,并依法、依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凡本办法中未规定分配标准的教学、服务及其它各类收入,在确定分配比例时,可参照上述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对相关专项经费有专门管理规定的,按专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研究生处负责核准各学院在职硕士研究生(含工程硕士、中职硕士等)教学收入分配。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原《湖北工业大学单位(部门)收入分配管理办法》(湖工大党字[2010]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