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业大学文件
湖工大财〔2017〕15号
关于印发《湖北工业大学非普通教育教学及
服务性收入绩效分配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湖北工业大学非普通教育教学及服务性收入绩效分配管理办法(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湖 北 工 业 大 学
2017年9月15日
湖北工业大学非普通教育教学及
服务性收入绩效分配管理办法(修订)
为规范学校非普通教学及服务性收入分配管理,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发挥分配政策的导向作用,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制度,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分 配
第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教学、服务收入按学校实际所得学费收入并扣除相关成本后的2%分配到国际学院,相关成本包括英语教学外包费用等;留学生教学、服务收入按学校实际所得学费收入并扣除相关成本后的10%分配到国际学院,相关成本包括参与留学生教学的学院课酬、外聘课酬、英文授课示范专业建设、留学生硕士培养费等。
第二条 成人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等继续教育教学收入(含学历教育),按学校实际所得学费收入20%分配到继续教育学院。
第三条 在职硕士研究生(含工程硕士、中职硕士等)教学收入按学校实际所得学费收入的55%分配到相关学院,2%分配到研究生院,MBA、MPA专业硕士学费收入的60%分配到经济与管理学院。
第四条 其他收入分配
一、辅修和双学位教学收入分配。校内班按实际收入的2%分配到教务处;校外班按学校实际所得收入的4%分配到教务处。
二、插班、进修(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等非学历教育教学收入按实际收入30%分配到学生所在学院,2%分配到相关职能部门。
三、举办各类培训班(含校内外,除国家、省级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外)收入的20%作为学校统筹收入,80%分配到承办培训的单位(部门)。学校承担的国家、省级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其收入的12%由学校统筹使用(作为学员在校培训期间的水电、教室使用管理等成本支出),56%分配到承训学院,32%分配到职业师范学院。
四、利用学校资源、资产开展对外教学、服务等的收入分配。
1.各单位对外提供实验、实习(含上机、上网、语言训练)等教学服务收入的70%分配到承办单位。
2.信息技术中心收取的非办公区域内网络信息服务收入的10%分配到信息技术中心。
3.对外提供教室、会议室(报告厅)、运动场馆等公共设施租赁服务,服务收入的60%分配到承办单位;后勤社会化(生活服务经营点管理、班车对外服务等)所得收入的5%分配到后勤管理处,其中,集贸市场流动摊位租金收入的60%分配到后勤管理处,班车对校外单位或个人服务收入的30%分配到后勤管理处。
五、各办学单位和管理部门收取的各种报名费、电影放映费、档案利用费、办证费、办卡费、数据上载、电子资源查收查引等,按收费总额的90%分配到相关单位(部门)。
六、各办学单位和管理部门收取的报名考试费,按扣除上交主管部门余额的90%分配到考试组织单位(部门)。校内自行组织考试的收入(含研究生面试、学生补休学分等),按收费总额的90%分配到考试组织单位(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委托学校相关部门组织的考试,其拨付的考试费学校提取5%的管理费(用于水电等费用支出)。
七、管理部门在实施采购时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按收费总额的90%分配到相关部门;收取的管理费,按收费总额的80%分配到相关部门。
八、各办学单位和管理部门收取的人才培养补偿费、财产、图书损坏赔偿款、图书超期罚款等,按收费总额的20%分配到相关单位和部门。
九、相关部门收取的审计费、项目返还款(手续费)、专项奖励款等,按收费总额的80%分配到相关单位和部门。
十、固定资产和废旧材料物资变价收入的15%分配到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第五条 各项收入按上述比例分配给相关单位后。余额均由学校统筹使用。
第二章 支 出
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分配所得收入总额的20%补充本单位事业包干费;80%作为留成费,用于开展业务活动的各项成本开支和本单位教职工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学费分配所得,除承担课酬等办学成本及本单位教育事业经费开支外,还须承担本单位职工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八条 国际学院分配所得须承担项目申报管理、接受检查评估和考核、外方人员往返差旅及保险、外教住房租金及其水电费、办理工作签证、中方管理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方人员赴外方处理相关事宜以及留学生管理等成本开支。
第九条 实验室和资产管理处在固定资产和废旧材料物资变价收入中分配所得须承担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成本性开支(含评标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第十条 经济与管理学院分配MBA和MPA学费收入所得,须承担包括招生合作经费在内的全部办学成本和管理运行成本。
第十一条 职业师范学院分配国家、省级职业教育师资培训收入所得,须承担行政管理运行费、理论讲座费、学员伙食补助费等与培训相关的成本。
第十二条 后勤管理处分配集贸市场摊位租金所得,须承担市场补偿费、市场水电费等与该市场相关的所有成本。
第十三条 机关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分配所得中,用于发放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支出金额,人均奖励性绩效不得高于学校同类人员上年人均奖励性绩效的50%,个人不能高于本部门(单位)人均奖励性绩效的30%。机关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负责人要严守上述规定并承担责任。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到的各种费用,其收取必须有法(规)可依。
第十五条 要严肃财务纪律,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学校收入。凡截留、挪用、私分收入资金,或擅自开设账户公款私存的,一经查实,将没收全部违纪违规所得,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凡本办法中未规定分配标准的教学、服务及其它各类收入,再确定分配比例时,可参照上述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对相关专项经费有专门管理规定的,按专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研究生院负责核准各学院在职硕士研究生(含工程硕士、中职硕士等)教学收入分配。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湖北工业大学非普通教育教学及服务性收入分配管理办法(试行)》(湖工大财〔2013〕6号)、《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专业骨干教师培训湖北工业大学培训项目经费管理试行办法》(湖工大职成〔2008〕9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制度中,与此办法规定分配比例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湖北工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7年9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