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业大学文件
湖工大〔2017〕12号
关于印发
《湖北工业大学借款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湖北工业大学借款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湖 北 工 业大 学
2017年8月1日
湖北工业大学借款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资金借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借款是指校内各单位工作人员因业务需要(或因对方单位要求必须款到后才能提供商品、服务),临时在学校财务借取,用于预付给相关单位或个人的各种业务款项。
第三条 借款人即办理公务借款的经手人,原则上也是用款人,应为本校在编教职工。学生、临时工和非本校人员不得办理借款。如为学生借款,则具有审批权限批准其借款的导师或按审批权限初审的负责人为借款责任人。借款人或责任人对所借款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以及借款的使用、报销、归还负直接经济责任。
第四条 借款原则
(一)公款不得私借。借款只能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公用性业务和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允许开支的住院费,因私一律不予借款。
(二)借款必须有明确的经费来源。财务处不办理无预算、超预算的借款,特殊情况借款必须有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借款报告或合同。
(三)借款必须专款专用。借款人应依据实际情况适量借取,办理借款时必须注明借款事由,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四)借款必须及时清结。借款坚持一事一借,一借一清,前账到期不清,后款不借。
第二章 借款的办理
第五条 借款项目及期限
(一)发表论文的版面费或会议注册费:根据需缴费的录用通知书办理借款,并在办完借款30天内持发票到财务处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二)出版专著:根据已签合同复印件办理借款手续,并在办完借款30天内持发票到财务处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三)纵向科研项目购买招标限额以下的设备、测试加工化验费需借款的,在办完借款30天内持发票到财务处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四)大型设备预付款:预付设备款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办理,手续不全不得支付预付款,项目验收后30天内必须办理入库及结算手续。
(五)带学生外出集训或比赛: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对方单位要求对公转账的,可凭通知办理借款。借款人返校后15天内必须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六)科研协作费:科研协作费根据科研协作合同办理借款手续,一般借款期限不得超过30天。
(七)医疗借款:教职工住院原则上不予借款。因住院时间较长或大病费用较高,确需借款的,由校医院负责人根据医院催款单金额扣除个人自费部分后的金额审批借支,一般应按月结清借款并在出院之日起30天内办理报销或还款手续。
(八)其他借款:除上述项目以外原则上不再办理借款,如遇特殊事项必须借款的,由经费负责人根据借款人提供的相关附件核定借款限额和期限,10000元(含10000元)及以上用请示报告的形式核定批准后借款,10000元以下由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后借款。报销还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天。
第六条 借款程序
(一)填写借款单,分以下二种方式
1.借款人登录网上自动报账系统,在“网上自助报账系统”中按要求填写“借款单”。
2.特殊情况填写纸质借款单一式三联,包括存根联(冲销借款时作附件)、借据联(借款时作附件)、回单联(核销借款后退还借款人)。
3.借款单填写要求:借款人应真实、准确地写明借款人及所属单位、职别、借款时间、用途、金额、预冲账日期(即还款时间)、经费渠道等。用途不同的借款不得填写同一张借款单。借款单不得涂改。
(二)借款审批
审批人应严格按照学校经费开支审批办法确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审批借款。审批人审批借款时,必须注明经费开支渠道及借款期限。审批人在审批权限内承担责任。
(三)借款支付
借款人持已审批的借款单到财务处办理借款,预付设备款等按规定应签订合同的项目必须将合同原件一并交财务处。
各类借款支付,直接转入收款单位银行账户或借款人公务卡绑定的本人银行卡,一律不支付现金。
会计人员审核借款单后编制会计凭证,出纳人员根据经复核的会计凭证,通过国库支付系统或银行结算办理付款。
会计人员不得办理借款金额、期限不合理或提供信息不全的借款事项。
第七条 借款相关规定
纵向科研项目购买招标限额以下的设备、测试加工化验费需借款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技与产业处处长审签后办理借款手续。
在市内购买商品和服务原则上不再办理借款业务,用公务卡结算后报销;住院借款一律转入就医医院银行账户;大型物资、设备采购等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办理相关借款手续,同时提供收款单位银行账户完整信息:单位全称、账号、开户行。
发放在册教职工各类绩效或劳务酬金不予办理借款,各单位(部门)按规定制作发放明细表后送交财务处,由财务处按规定办理报销发放手续,并直接转至个人工资卡。
基建和维修按工程进度或合同约定付款,一般不予预支。
第八条 借款人应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借款。因特殊原因借款事项取消或延迟,借款人应及时将借款退回,不得挤占和挪用公款,不得以其它票据报销抵冲。
第九条 借款经办事项完成后,借款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已审批的票据交财务处报销冲账,同时将余款退回。转账借款的收款单位名称与报销票据上的收款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借款用途与报销内容不一致的,会计人员不得报销冲账。
第十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销还款的,借款人应书面说明情况,由经费审批人签字,最长可延期一个月。
第三章 借款责任范围
第十一条 借款事项一经发生,学校与借款单位和借款人自然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对发生的借款业务事项、原始凭证、各环节手续的真实存在和遵守财务制度、财经纪律、廉洁从政承担全部直接责任。同时借款审批人对借款负有审批责任与连带经济责任。按照“谁借出、谁收回;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审批人督促借款人及时归还、冲账。对于违规或越权审批的借款,由审批人负责追回。
第十二条 单位因决策或工作失误,造成款项借出后应追回而未及时追回的各类资金,审批人和借款人须写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分清责任,并制定追款方案。对造成经济损失而无法追回的资金,按有关规定追究审批人和当事人的失职、渎职等相关责任,同时审批负责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三条 对假冒他人之名或冒用、伪造审批人笔迹审批的借款,财务处有权拒绝办理,并取消其再借款资格,情节严重者,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原则上借款超过三个月且在财务处下达催还借款通知后,仍未办理报销或还款手续的,财务处将冻结借款项目或者相关项目经费,同时在财务处网站公布,并扣发借款人全额工资、各项奖励性绩效等用于还款。
第十五条 借款人办理调离学校、出国(出境)三个月及以上手续时,必须结清所有借款。确有原因不能结清的,须向财务处书面说明情况,经费审批人批准同意后,变更借款人,重新办理借款手续。否则,财务处不为其办理相关手续,人事处或相关职能部门不得同意其调离或出国(出境)。
第十六条 凡因工作失职使借款变成死帐、呆帐,导致学校资金受到损失的,将追究借款人及责任人的有关责任。会计人员不按规定办理借款造成损失的,依据会计法规追究会计责任。
第十七条 财务处应按月清理往来款项,做到账账相符,并及时催还借款。对长期借款和历史遗留问题应如实向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建议。有借款的单位和部门在收到财务处催还借款的通知后,应认真组织自查,并及时通知借款人本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原《湖北工业大学借款管理暂行办法》(湖工大财〔2012〕9号)同时废止。
湖北工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7年8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