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业大学文件
湖工大财〔2016〕20号
关于印发《湖北工业大学所属
独立核算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加强学校所属独立核算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健康发展,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湖北工业大学所属独立核算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 北 工 业大 学
2016年12月9日
湖北工业大学所属独立核算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所属独立核算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健康发展,根据相关财务通则、会计准则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所属独立核算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科学编制财务预算,依法筹集资金,加强投资管理,严格控制成本费用,防范财务风险,提高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第三条 学校所属独立核算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所有者权益管理、收入成本费用管理、会计核算、财务监督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学校所属独立核算单位控股子公司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制度。本办法所指学校所属独立核算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是学校所有或管理的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单位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单位财务管理由学校统一领导,其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资金使用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参与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单位内部按章程或管理制度规定,履行各自管理职责;单位负责人对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财务监督工作负责。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并报学校批准,单位可设置独立财务机构,配备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参与单位财务管理,负责会计核算、监督工作,接受学校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其主管会计可由学校委派。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预算是单位根据发展规划和目标任务编制的年度资金和财务收支计划,包括业务收支预算、投资预算和筹资预算。业务收支预算是反映预算期内单位经营活动的预算,一般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等。投资预算是指单位在预算期内进行资本性投资活动所需资金的预算,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权益性资本投资预算。筹资预算是指单位在预算期内需要筹集和偿还资金的预算。
第八条 单位预算应坚持“资金和财务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单位综合运用零基预算法、经验估算法、时间序列法、量本利分析法等方法,对单位收入、支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变动、现金流量等进行全面分析、测算编制预算。单位应于每年11月完成下年度预算编制工作。
第九条 单位财务预算经内部审核、学校审批后执行。预算一经确定,未经预算审批程序,单位预算不得调整。单位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加强预算执行过程控制,确保年度预算目标实现。预算年度结束后,应开展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不断改进和完善单位预算管理。
第四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十条 单位流动资产的确认、计量、核算按相关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单位应加强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明确岗位责任,落实不相容岗位分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行结算办法》;定期盘点、随机抽查现金,保证账实相符;按规定核对银行账,严格控制清理未达账,保证银行存款安全。银行账户开立应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报学校审批。
第十二条 单位应收账款应按规定设立明细账户进行核算,保证应收账款真实准确完整;定期与往来单位对账,及时进行账款结算,减少坏账损失。
第十三条 单位应加强存货取得、验收、入库、保管、领用、盘点、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强化存货管理岗位责任,落实不相容职责相分离要求,严格存货管理信息记录,加强账实核对,有效控制存货管理风险。
第五章 投资管理
第十四条 单位投资分类、确认、计量、核算按相关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单位进行投资时,应进行可行性分析,经集体研究决定,报学校审批。未经学校批准,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单位不得投资股票、债券、期货。
第十六条 单位应加强对外投资管理,委派股东代表、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参与投资企业管理和监督,维护单位权益,及时收取投资收益。派出人员应向单位报告工作,涉及重大事项,还应向学校报告。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单位固定资产范围、确定、计量、折旧年限、折旧率、核算按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单位固定资产购置、入库、处置等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实物明细账,固定资产每年盘点不得少于一次,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重大固定资产盘亏,需报学校审批。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负债的分类、确认、计量、核算按相关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单位进行融资时,应进行融资论证,经集体研究决定,报学校审批。未经学校批准,不得融资。单位不得向个人集资,不得使用高利贷。未经学校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加强负债管理,设立明细账,定期核对债务,及时结算,保证负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八章 所有者权益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确认、计量、核算按相关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利润的计算、分配按相关会计制度处理;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按单位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执行;涉及增资扩股、股权转让事项,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五条 实行非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基金的计算、分配按相关会计制度处理。
第九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单位收入的分类、确认、计量、核算按相关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严格管理各类票据,建立票据管理制度,按规定使用票据。单位不得转借、转让、代开票据,不得自制票据。
第二十八条 单位各项收入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所有收入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严禁截留、私分收入或坐收坐支。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单位成本费用(支出)的确认、计量、核算按相关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所有反映成本费用(支出)的原始凭证必须符合《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票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确保成本费用(支出)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
第三十一条 单位应加强成本费用(支出)管理,建立资金使用授权审批制度,执行国家、湖北省、学校、单位支出范围和标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会议费、差旅费等一般性支出,反对铺张浪费。
第十一章 会计核算
第三十二条 单位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记账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采用权责发生制或收付实现制;会计核算采用复式记账法,遵循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三条 单位应根据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收入成本费用(支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等情况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四条 所有会计核算事项,必须履行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字,资金使用审批人签名,会计审核制证,出纳办理结算等程序,遵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三十五条 单位资金使用审批人应根据授权范围和权限履行管理职责,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工作程序。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建立财务报告制度。按相关会计制度规定,及时编制月会计报表;年终,如实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送学校财务部门审核备案,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还须向学校报告。
第三十七条 单位应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单位应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工作规范,保证会计档案安全完整。
第三十八条 单位出现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清算事宜时,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清算方案,经集体研究决定,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九条 单位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应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财经法规,履行财务监督职责。
第四十条 单位其他机构和工作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职责范围内实施相应财务监督。
第四十一条 单位财务工作应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监督。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应接受学校内部审计,根据相关规定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守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单位应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经济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制。出现违法行为,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法规和单位制度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湖北工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6年12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