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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财经政策法规

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12-08-21 发布人:admin 阅读次数:

 

鄂财综发【2010】80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财政部财综[2010]111号文是对《财政部关于印发<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执行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的补充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直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全面贯彻执行。

      二、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直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和《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规定的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严禁超范围使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监管和稽查,对超范围和违规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单位和个人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三、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直各单位在贯彻执行中有何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综合处)反馈。

      附件:《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

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综[2010]11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发布后,有关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来电来函,询问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资金,应使用什么票据等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取得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其中,已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1]54号)规定,可凭《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二、行政事业单位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再向下级单位转拨的,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转拨下级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可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行政事业单位取得具有横向资金分配权部门(包括投资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国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拨付的基本建设投资、科研课题经费等,形成本单位收入的,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转拨下级单位或其他相关指定合作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可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四、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五、没有财务隶属关系事业单位等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如科研院所之间、高校之间、科研院所与高校之间发生的科研课题经费等,涉及应税的资金,应使用税务发票;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二〇一 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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