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7年省级财政
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13〕9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绩发〔2012〕5号)和《湖北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鄂财绩发〔2016〕17号)等文件要求,现就2017年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门自评
(一)项目支出绩效评价
1.评价规模。2017年省直各一级预算单位开展绩效评价的金额占本部门项目支出金额(包括本部门归口管理或使用的所有部门预算项目资金、省直专项资金和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比例不低于50%。
2.评价对象。2016年预算安排或截至2016年底应完工的省级部门预算项目资金、省直专项资金和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2016年竞争性分配省级财政专项必须纳入评价范围。
3.评价模式。2017年省直部门绩效评价工作进行分类管理,各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绩效评价模式。
(1)绩效评价报告模式:结合绩效目标,设置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根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项目的绩效情况进行分析、评分,对项目的绩效作出结论,撰写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1,撰写规范见附件2)。原则上投入、过程指标参考《湖北省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框架》(见附件3)进行设计;产出、效果指标围绕《湖北省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框架》,以部门绩效目标中的指标为基础进行设计、细化,为保证评价指标的科学性,可根据评价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部分需在报告中说明,并在以后年度的预算编制中进行完善。产出和效果指标分值权重合计一般不应低于60%。
(2)绩效报告模式:绩效报告模式简化为自评表方式,以2016年各部门预算文本的绩效目标为基础进行评价,要注重基础数据的获取和统计,确保数据真实、准确。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见附件4。
(二)开展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试点
2017年在省直部门开展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试点,整体支出绩效评价采取绩效报告模式,自评表格式见附件5,试点部门名单见附件6。试点部门项目支出中如果只有1-2个预算项目,可不另行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试点部门项目支出中如果有多个项目,另行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金额占本部门项目支出金额比例不低于10%。
二、省财政厅重点评价和再评价
根据《湖北省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省财政厅结合管理重点,在财政部、省委省政府以及社会公众关注的民生等重大支出项目、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重点审查的项目中选择部分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具体项目清单见附件7。
为促进部门自评工作规范化,省财政厅将开展再评价工作,在部门自评的项目中随机选择部分项目,由省财政厅开展再评价,对部门提交的相关绩效信息进行复核。
三、绩效评价组织实施
各部门根据确定的绩效评价范围,负责组织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涉密部门根据通知相关要求自行组织开展绩效自评,规范内部预算绩效管理。
对省财政厅组织开展的重点绩效评价项目和再评价项目,各部门要按照时间进度,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四、绩效评价结果审核和应用
各部门要加强对本级项目和所属预算单位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的审核,按照《湖北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加强对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五、有关要求
(一)保证工作质量。各部门单位是预算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本部门单位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统筹协调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建立健全内部协调沟通机制,对绩效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基础数据采集整理、分析要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现象,保证绩效评价质量。
(二)把握时间节点。各部门要在2017年3月15日前,通过预算绩效信息管理平台()填报2017年绩效评价计划,并在6月1日前提交报告,纸质报告报省财政厅归口资金预算管理处;9月30日前将结果应用及落实情况以工作报告的形式反馈省财政厅归口资金预算管理处。
附件:1.湖北省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格式)(绩效评价报告模式)
2.湖北省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撰写规范
3.湖北省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框架(参考格式)
4.湖北省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绩效报告模式)
5.湖北省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6.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试点单位名单
7.2017年财政重点绩效评价项目名单
湖北省财政厅
2017年3月1日